百川理财币是不是结束了(最新消息)
此前,李泽民律师应邀就律师如何办理新型网络传销犯罪案件的办案经验进行分享,现将李律师分享内容原文发表如下,供参考。
主持人:今天的主讲人是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李泽民律师,李律师办理过数十起传销犯罪案件,从中总结了大量办理传销犯罪的实务经验,结合这些实务经验,李律师还在各大期刊上发表了多篇实务文章,其中《谈利用互联网平台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几个问题》一文被广州律协授予“理论成果奖三等奖”。今天,李泽民律师的演讲,所涉及到的内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新形势,新特点;第二是公安机关办理网络传销犯罪案件的思路方法解析;第三是网络传销案件中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经验,技巧分享。
下面,有请今晚的主讲人李泽民律师为我们开讲。
谢谢主持人,由我来和大家分办理网络传销案件的一些办案体会和心得。我分享的内容分为三个部分,大约需要时间40分钟左右。
客套话就不多讲了,下面进入第一部分的内容: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新形势、新特点
传销由多层次直销演化而来。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颁布之前,一般的传销活动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刑法修正案》(七)在二百二十四条之后增加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单设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关于传销与直销的关系,以及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沿革,我就不在这里赘述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到金牙大状律师网上看到我和车冲律师关于这部分内容的总结。
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利用人们希望一夜暴富的投机心理,鼓励传销参与人员通过设立各种名目的“返点”、“提成”,以欺骗、诱惑甚至胁迫等方式来发展下线,以达到“圈钱”的目的。
(一)传销活动的新形式
随着社会的发展,传统传销活动也在进行着激烈的变革,已经逐步从传统的聚集式传销转变为网络传销。所谓的聚集式传销往往体现为传销组织租用一部分房屋,用欺骗手段将普通群众聚集在房屋内,打着招聘或创业的幌子进行欺骗,对参与人员进行长时间的会议培训,进行洗脑宣传,通过与外界信息的隔绝和内部的“培训”使参与者接受传销组织的理念,进而支付一笔费用或购买产品后获得加入资格,在加入之后,传销组织会进一步引诱参与者发动“亲友”参与到传销组织中来。而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以上的传统模式已经逐步由网络传销所替代。
现阶段,网络传销组织同样利用普通群众摆脱贫困、发家致富的心理,设立一些虚假名目如“国家扶贫计划”“资本运作”“投资理财”来欺骗普通民众参与传销组织。传统的传销组织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导致成本高,风险也大,但借助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传销的成本大大降低,而且传播速度越来越快,使网络传销成为现在传销活动的主流。
(二)特点
借助互联网技术,网络传销形成了很多不同于传统传销的特点。
1. 首先是技术性特征。网络传销借助互联网技术进行传播,传销团伙必须组建专门的技术团队来解决网站的建设、运行、管理、维护等一系列问题。网络传销需要建立自己的服务器或租用第三方服务器来设立传销网站,为防止网监监控,需要运用服务器地址跳转技术,当网监或者其他人员通过技术手段锁定服务器地址的时候,系统会自动跳转到国外或者干脆将服务器建立在境外,以逃避侦查。
传销网站必须建立会员注册系统,资金流转系统,资金结算分配系统。随着参与人员的不断增多,网站的负荷也不断增加,可能会出现网站无法打开,会员不能登陆,资金无法提取等一系列问题,这同样需要技术团队对系统不断的维护和升级。
同时,我们还注意到,虽然在传销活动中存在这么一个技术团队,但实际上技术人员可能并不知道他们开发或者维护的项目被用于传销活动,这是因为传销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往往通过外聘技术团队或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技术管理,但实际用途却对技术人员保密,这同样是逃避侦查,控制风险的一种手段。
2.从是否具有虚拟性特征来看,传统传销中往往通过各种实物进行传销行为,在拉人头的同时会给予所谓的“商品”,当然这些“商品”有的只是概念型的商品或者并无与其价格相对应的价值,他们并不具有真正商品的流通性以及购买性,属于为掩饰犯罪行为而存在的工具。相比较而言,网络传销案件中,往往以电子商务、虚拟空间、网络教育等为旗号,这一做法比传统传销中的“商品”更具有欺骗性。我和车冲律师正在办理的传销案件中的平台中参与者交易的即是“网络虚拟货币”而非传统传销中的商品,这就使得缺乏网络知识的网民难以分辨真假,从而被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