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密货币交易平台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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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6月22日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验证了前几篇文章中Chain Review Technology的一些预测:针对数字货币行业的一些商业行为,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次发布的《意见》为执法部门打击数字货币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们在6月3日再次提出,国家将继续对数字货币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发布司法解释和政策文件。
下面,链锁审查技术将逐一说明这一司法解释对数字货币的应用。
#一#
三.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参与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对境外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诈骗金额难以核实。但一年内因诈骗犯罪窝点出国累计时间在30天以上或者多次因诈骗犯罪窝点出国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他已经出境从事合法活动。最高法、最高监察、公安部;https://www . spp . gov.cn/xwfbh/wsfbt/202106/t 20210622 _ 522041 . shtml # 2
在这一司法解释中,明确了无论一个人在国内还是国外,只要存在出国参与犯罪的行为,就是诈骗罪。
因此,电信网络诈骗这种利用数字货币证券交易所等大量平台操纵价格等“杀猪板”的行为,无论是在环节中扮演客服还是实际控制人,都将面临刑事处罚。
#二#
十、电商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卡、游戏设备等经销商,在公安机关查案过程中,被明确告知其交易对象涉嫌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仍继续与其进行交易的,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以帮助追究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刑事责任。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定罪并按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处罚。最高法、最高监察、公安部;https://www . spp . gov.cn/xwfbh/wsfbt/202106/t 20210622 _ 522041 . shtml # 2
该司法解释明确,如果公安机关告知平台、经销商存在电信诈骗等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服务及其相关账户的,可以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比如数字货币证券交易所、钱包等虚拟货币流通平台,在公安机关明确告知后,未能及时封锁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账户及相关账户的交易,将面临刑事处罚。
#三#
十一、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其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转移、套现、套现的,符合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隐瞒、隐匿犯罪所得的,依法追究收益犯罪人的刑事责任。除非有证据证明他们不知道。
(一)重复使用或者使用非身份证明开启的多个收款码和网络支付接口,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套现的;
(二)以明显不同于市场的价格,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预付卡、虚拟货币、手机充值卡、游戏点卡、游戏设备等。
(三)协助转换或转让财产,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
犯上述行为,事先有预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定罪并按照从重处罚的规定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法律、最高检查和公共事务部
因此,在数字货币领域,场外接受者、交易所、钱包提供商等机构在开展业务活动时,如果其转移的资金涉及违法犯罪所得,将面临巨大的刑事责任风险。
以上资源链审查技术
我的解释是:
个人生意不违法!个人生意不违法!
个人生意不违法!
OTC接受者有责任对黑钱进行辩护,知道了就要追究正式责任!
相反,OTC接受者可以进行合法的业务!
约束交易所可能的恶,减少恶的可能性,追究责任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对数字资产的发展是好事。